四川什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27 16:11: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什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从而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建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社会环境。同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从而形成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新局面。

二、工作任务

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及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级、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等10类情况,发布诚信“红黑名单”,信用评价企业等社会法人。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二)市工商质监局发布经营异常企业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企业产品质量情况。

(三)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环保企业诚信情况。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住建局发布建筑市场诚信情况。

(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相关情况。

(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企业纳税信用情况。

(八)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九)市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

(十)其他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发布的有关情况。

三、组织分工

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质监局,简称市诚信办)。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一)市诚信办负责完善什邡信用网“红黑名单”发布平台。收集、整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录入到什邡信用网,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功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所属行业企业的上榜、发布标准,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加大诚信建设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四、红黑名单发布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市诚信办在什邡信用网发布,同时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各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五、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相关规定表彰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和出行购票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保、经信、建设、商务、税务、工商质监、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如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预审”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预审,加快办理进度。

(四)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应将各类社会成员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和禁入的重要依据。

(二)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视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区域信用惩罚联动,使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六)各有关部门应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视情节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2.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

3.两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4.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配合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市诚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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