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环翠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27 16:12:07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环翠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环翠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环翠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信用环翠”建设,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威政发〔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翠区辖区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认定及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环翠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信用中心)负责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环翠”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实施联合奖惩提供保障。

第五条 区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制定守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信用奖惩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第二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守信“红名单”,作为联合激励对象:

(一)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

(二)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

(三)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四)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和政府优惠政策时,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六)在干部选拔、评选选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部门应当将信息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二)在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服务等方面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

(三)有非法占用土地、林地、海域等自然资源,或者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的;

(四)有逃税骗税、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恶意欠薪、散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等行为的;

(六)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

(七)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三)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或撤销既得荣誉;

(四)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六)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七)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八)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九)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十)作为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章 联合奖惩程序

第十条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和范围。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事由,依据有权机关决定列入的,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区信用中心应当依托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进行比对、归类、整合,并推送到各职能部门。

信息主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出守信“红名单”。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在本系统内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风险。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将信息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由提供信息的职能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确定,披露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失信信息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失信信息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信息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6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非初次列入失信“黑名单”,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12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息主体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后,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区信用中心;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并说明理由。

区信用中心应当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决定,及时对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主体存在异议的,可按照《环翠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区信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应当定期督查、考评职能部门执行信用联合奖惩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各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区发改局报送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本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

(二)未及时推送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

(三)未对信息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的;

(四)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奖惩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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