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生产假冒手机屏幕总成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 2018-04-28 17:47:49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 2017年6月,该院受理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并于2017年11月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据了解,自2016年11月起,李某从电子市场购进损坏的iPhone手机屏幕总成,并雇佣多人将损坏的屏幕换成新屏幕,再冒充新屏幕总成卖到电子市场,从中牟利。2017年4月,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生产假冒iPhone手机屏幕总成的窝点。经鉴定,扣押的涉嫌假冒iPhone手机屏幕总成共计716个,价值约71万元人民币,且缴获的账本反映出当月的销售额达66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iPhone手机屏幕翻新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更多向电子设施、文化产品、技术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高明,愈加呈现出分工明确、化整为零的特点,假冒商品零部件的案件态势越发严峻。

检察官提醒,若商家或消费者在遭遇假冒注册商标时,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是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司法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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