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31 17:15:52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保监局

2016年12月19日

重庆市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及

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鼓励政府向市场主体或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合约方式远期约定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稳定创新产品开发者和服务提供商的市场预期,降低其创新风险,激发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以下简称远期约定购买)是指购买单位与创新产品及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供应商)间通过合约方式约定购买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当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购买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等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另一类是非使用财政资金的法人、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第三条 创新产品与服务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电子信息、软件、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利税率高于20%,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重点支持企业开发的国内首台(套)产品。

第四条 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风险补偿(以下简称远期约定购买风险补偿)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达成1年以上5年以内的约定购买协议,通过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供应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而购买单位不予购买时或供应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无法如期满足约定要求时,由保险公司对供应商或购买单位给予风险补偿。第三方平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补助资金从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购买第三方平台服务、对供应商进行保费补贴等相关工作。对达成远期约定购买协议并经第三方平台评价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供应商委托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市财政对供应商给予不超过保险费用50%的补贴。

第六条 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须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及购买单位实际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远期约定购买试点和风险补偿工作。

第二节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供应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企业(注册)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企业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前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2%。

第八条 供应商向市内外购买方供应远期创新产品与服务均可享受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政策。

第九条 远期约定购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行政办公、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范畴的创新产品及服务,以及市场主体之间购买的创新产品及服务。

第三节 使用财政资金的远期约定购买实施程序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平台每年征集使用财政资金开展远期约定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组织专家对征集的购买需求进行甄别和筛选,提出当年度拟开展远期约定购买的需求,经征求购买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征集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征集到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第三方平台对原需求进行修订,并经征求购买单位意见后,确定购买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远期约定购买。

第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根据确定的购买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向全社会发布远期约定购买需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 购买单位与供应商按照确定的购买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购买单位须按约定的购买数量、价格,购买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的或供应商在预定时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购买单位可直接购买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四节 市场主体间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间远期约定购买,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平台确定购买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自行或招标确定供应商,签订远期约定购买合同。

第十八条 购买单位和供应商愿意参与远期购买风险补偿的,需由供应商委托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对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进行评价,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条 供应商在预定时间内达到购买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申请,由购买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购买单位须按约定的购买数量、价格购买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第三方平台积极推动供应商在创新产品和服务交付前投保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保险以及产品和服务责任保险,以保障购买单位的利益。验收不合格的或未能完成验收申请的,购买单位可直接购买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由于创新产品及服务研制失败或产品及服务符合合同约定而购买单位不予购买等情况造成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付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守约方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付损失的,由第三方平台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收集整理企业年度投保情况,填写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保险补贴申请表,并附购买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发票等,每年4月底前报市经济信息委接件中心。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每年5月底前对申请保险补贴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在7月底前按程序兑现保费补贴。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使用财政资金的远期约定购买应及时公开购买需求、购买过程、购买结果等信息,强化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购买单位、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第三方平台、保险公司等参与远期约定购买产品和服务的相关单位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而无效的,供应商应负责向相关政府机构返还保费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资金占用损失,按规定上缴财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远期约定购买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各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提前终止合同。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重庆保监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及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到2020年止。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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