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18 15:32:09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46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阿尔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和以承包、分包、转包等各种方式因拖欠工资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公民个人(自然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建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地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监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分别按照管辖权限提交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报至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存在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7、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9、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10、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个月内3次以上被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1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1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损害农牧民工利益行为:

1、克扣、无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农牧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封桥堵路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赴区、进京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4、建设单位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数额及未实行工资帐号单独拨付的;建设项目发生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5、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进度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工资款单独拨付给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而引发农牧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分别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

6、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未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签订“内部劳务协议”等其他合同(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而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7、施工单位因签订施工合同中工作量、质量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无法履约),导致无法按正常工期、质量完成工程任务而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8、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欠薪案件,采取威胁、回避、逃匿等方式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经人社部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构成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标准的;

9、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中个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而出现上访问题的)未按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和工资款单独拨付使用,因个人原因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处置不力的,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

10、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处刑罚的;

11、按照阿尔山市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属发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工程项目,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有关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黑名单”;

12、未按相关规定推行农牧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未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专户及未实行银行卡发放工资,造成拖欠工资,经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处罚),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13、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列入阿尔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时限为6个月到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对被纳入“黑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公布。

(四)信息移出。公布期限届满,失信“黑名单”信息自动转入后台管理。

(五)信息更正。信息采集部门对失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对外公布的政务网更正信息。

(六)“黑名单”期限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审核确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

(七)“黑名单”解除和延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公布时限内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管理整改报告。“黑名单”公布期限到期后,“黑名单”企业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黑名单”企业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黑名单”时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原公布期限。

第八条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失信“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与发改、财政、公安、经信、金融办、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监、人民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等管辖工作中对失信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四)在阿尔山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当年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

(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列入人社部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七)经金融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不诚信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列入信贷系统“黑名单”,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八)对外埠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视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也将按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良行为进入内蒙古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的信息系统。

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准参加在阿尔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招、拍、挂;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取得开发资格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间限制其参加阿尔山市范围内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嫌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停止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等活动,在资质复查时作降级处理或注销其资格的综合性惩罚;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对应列入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十条 阿尔山市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阿尔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阿尔山市人民政府。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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