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关于做好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4 17:10:21

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2017年10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城市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实施月度考核,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总评分。为保持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黑名单比对工作。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核实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企业是否为处罚期限已过的黑名单企业,并按照要求进行结果反馈(详见附件一)。

二、提出本领域黑名单。请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金融工作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分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银政办发〔2016〕年 4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46号)等相关文件提出本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详见附件二)首批次名单应当于2018年3月30日(周五)之前报送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录入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余黑名单应当每季度末通过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报送一次。

三、做好联合奖惩案例反馈工作。请各单位加快落实国家部委签订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积极按照职责分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黑名单,采取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联合奖惩案例(详见附件三),加快在我市范围内形成“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联合惩戒格局。

四、加强联合奖惩反馈考核。市信用办将建立按月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影响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的单位将提交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请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督促本辖区各部门落实联合奖惩工作,及时报送本辖区产生的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案例。

附件:1.《黑名单比对结果样表》

2.《黑名单对象样表》

3.《惩戒案例反馈样表》

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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