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2 17:4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促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规范合理,充分发挥“黑名单”信誉惩戒的作用,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7〕23号)有关规定,对《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函〔2017〕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的惩戒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7〕23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6〕16号),对《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松政办函〔2017〕1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路线管道设备安装、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园林工程施工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开发单位和其他资质的工程发包单位统称“建设单位”),其他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条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和以承包、分包、转包等各种方式因拖欠工资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的公民个人(自然人)。

第三条 市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县(市、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直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县(市、区)本部门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解决,谁认定;谁执法,谁认定”,主管部门谁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工资和谁执法负责解决拖欠工资分别由谁负责申报、管理、退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等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分别按照管辖权限提交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上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封桥堵路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赴省、进京上访的;爬吊、跳楼等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四)建设单位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程款和工资款数额及未实行工资帐号单独拨付的;建设项目发生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施工单位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五)施工单位因签订施工合同中工作量、质量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无法履约),导致无法按正常工期、质量完成工程任务而造成拖欠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签订“内部劳务协议”等其他合同(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进度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工资款单独拔付给用人单位,或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分别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八)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欠薪案件,采取威胁、回避、逃匿等方式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经人社部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构成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标准的;

(九)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中个人(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上访问题的)未按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款和工资款单独拨付使用,因个人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处置不力的,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十)构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处刑罚的;

(十一)按照市政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属发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书)等工程项目,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有关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自责令改正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十二)未按相关规定推行劳动用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或未实行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造成拖欠工资,经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处罚),构成涉嫌犯罪标准的;

(十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第六条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按照谁牵头解决谁告知,谁告知谁听取陈述和申辩的原则。书面向其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详见附件1),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和申辩,告知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决定书》(详见附件2),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详见附件3),告知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未能直接送达的,通过短信等信息传递方式编辑告知内容送达有关责任人员,视为送达。

第七条 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按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中规定的相对应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工作,由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列入条件确认,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其他用人单位由人社部门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列入松原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告》(详见附件4)后,向各相关行政部门传递《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详见附件5,以下简称“推送书”)。

(二)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接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送书,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直接列入本部门诚信(征信)系统;无诚信(征信)系统的记入本部门诚信档案或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松原日报》、市人社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三)对拟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材料认定: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3.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上级有关部门警示、督查(督办)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本部门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备忘录》要求分别予以联合惩戒限制。

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1.列入主管部门在松原市建筑施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列入主管部门在松原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当年信用等级评价均为不合格;

3.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列入人社部门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5.经金融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协调各金融机构将不诚信企业法人代表及个人列入信贷系统“黑名单”,作为办理信贷业务重要参考,防范信贷风险;

6.对外埠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无视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也将按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良行为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的信息系统。

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准参加土地招、拍、挂;不准再开发新的项目;对已取得开发资格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整改期间限制其参加松原市范围内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停止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等活动,在资质复查时作降级处理或注销其资格的综合性惩罚;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视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一律清除出松原市建筑市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提交权限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提交表》(详见附件6)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决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传递《撤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推送书(详见附件7),相关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撤出或公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人社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然后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松政办函〔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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