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印发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9-14 15:07:00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定点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医保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8号)、《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常食药监规(2018)2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规(20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医保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间联合惩戒合力,提高药店诚信水平,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及有意向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申请的药店。

第二章 信用联合惩戒原则

第三条 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应坚持信用联合惩戒原则、信用信息共享原则。部门间应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

第四条 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医保定点药店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

第五条 市食药监局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公示。

第六条 市食药监局完成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违规处罚工作后,应及时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违规处罚情况通报市人社局。

第七条 市人社局可将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和违规处罚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涉及医保违规情况按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市食药监局可根据市人社局对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处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第八条 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和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主要标准;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辅助标准。

第十条 对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两部门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

(一)市食药监局

列入“红名单”,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二)市人社局

1.医保年度考核可优先参与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

2.可作为开通医保服务项目的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保持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力度;

2.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3.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约谈医保管理情况;

2.增加医保监管现场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对评定为对较重失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双随机”抽查力度;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突击检查。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

2.列为医保监管重点监控范围;

3.1年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药店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对严重失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一)市食药监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常食药监规〔2018〕1号)规定,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增加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抽查频次,增加监督抽检批次。

3.对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从重处罚。

4.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依法依职权核减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市人社局可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2.2年内不接受该医保定点药店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其他药店提出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

第四章 信用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对医保定点药店的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医保定点药店按照《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实现信用修复的,市食药监局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人社局。

第十五条 对于从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医保定点药店,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医保定点药店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注意办法实施过程中问题和建议的收集,并及时向市食药监局和市人社局反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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