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布时间: 2018-12-18 17:33: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确定的任务分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黑河海关、黑河银监分局等12个部门联合签署了《黑河市关于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黑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国土资源局 黑河市交通运输局

黑河市水务局 黑河市城乡建设局

黑河市精神文明 中国人民很行

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黑河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河监管分局

2018年11月22日

黑河市关于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38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黑河海关、黑河银监分局等12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财政局。

(三)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联合惩戒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

(四)融资授信限制

1.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

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3.联合惩戒部门: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黑河监管分局。

(五)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

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第九条。

3.联合惩戒部门:黑河海关。

(六)列为海关失信企业

1.惩戒措施:将当事人列为出入境海关信用D级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3.联合惩戒部门:黑河海关。

(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委网信办。

(八)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1.惩戒措施: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文明办。

(九)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十)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3.联合惩戒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将失信当事人名单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黑河”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黑河”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市发改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失信当事人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失信名单中撤销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