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8 17:36:07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惩戒”等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州市 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达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目的,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现就我局国土资源管理事项中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任务

国土资源部门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 “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国土资源职责范围内的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等活动进行限制。按照《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分局、科室、单位要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事项纳入到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并明确具体工作流程。

(二)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依法规范、及时全面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办公室明确的市国土资源局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任务。

二是动态性原则。密切跟踪掌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更新后数据,加强联合惩戒机制动态管理,增强威慑作用。

三是协调性原则。坚持协同推进、政策统一、联动执行,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是推广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监管机制的告知承诺制;二是强化信用约束,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惩戒和震慑;三是坚决守住信息安全底线,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惩戒对象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 “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实施惩戒事项

(一)土地出让审批

1.执行单位(主体)

用地科、相关区(开发区)分局、地交中心。

2.操作办法

(1)前期公告

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

(2)后置审核

对持有土地成交确认书的行政相对人,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与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1.执行单位(主体)

用地科、相关区(开发区)分局、地交中心

2.操作办法

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

1.执行单位(主体)

用地科、相关区(开发区)分局

2.操作办法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对象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实施划拔供地。

(四)矿业权出让审批

1.执行单位(主体)

矿管科、地交中心、各分局

2.操作办法

(1)前期公告。在矿业权出让公告中,明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

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

(2)前置审核。对报名参加矿业权招拍挂的行政相对人,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禁止参加矿业权招拍挂。

(五)矿业权转让审批

1.执行单位(主体)

矿管科、地交中心

2.操作办法

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

(六)土地整治项目

1.执行单位(主体)

耕保料、整治办、区(开发区)分局

2.操作办法

(1)前期公告,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

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

(2)后置审核。对持有中标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合同。

(七)土地调查、规划、勘探(测)、评估等项目

1.执行单位(主体)

用地科、地籍科、规划科、矿管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规划处、储备中心、区(开发区)分局

2.操作办法

(1)前期公告

在政府投资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土地调查、规划、勘探(测)、评估等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

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

(2)后置审核

对持有中标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签订政府投资

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土地调查项目合同。

(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1.执行单位(主体)

地环科、区(开发区)分局

2.操作办法

(1)前期公告

在政府投资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湖北省社会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加。

(2)后置审核

对持有中标通知书的行政相对人,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签订政府投资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合同。

(九)被聘为国土资源领域评审专家

1.执行单位(主体)

规划科、地籍科、耕保科、矿管科、地环科、调查规划处、区(开发区)分局

2.操作办法

增加“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的审核,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不得被聘为国土资源领域评审专家。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事项纳入到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执行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事项的责任人,征地处负责全市国土系统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汇总上报、督办等工作,各单位要在办理业务过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求执行责任层层细化,明确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权责清晰。

(二)定期报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行月报制度,

各单位于每月 20日前将联合惩戒执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报征地处汇总,征地处负责在月底前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联合惩戒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

(三)督导问责。市局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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