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1 10:36:11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现将《郴州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22日

郴州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专利)社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郴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有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郴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红名单”进行管理:

(一)在专利领域具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专利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及地方专利奖励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坏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2次或2次以上侵犯专利权的;

(三)以盈利为目的,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依据规定应予惩戒的。

第七条 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纳入郴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下列激励:

(一)将守信主体列为政策重点扶持及倡导对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级项目,申请市科技项目的优先安排或者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优先推荐专利奖等各类奖励和表彰;

(四)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激励。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信息纳入郴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下列惩戒:

(一)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两次以上失信行为,给予书面警示,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三)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项目申报资格;

(四)失信行为存续期间取消专利奖励申报资格;

(五)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

以上惩戒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纳入知识产权(专利)“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红黑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红榜名单以自主申报为主,由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审批。对于符合“红名单”要求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在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网页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知识产权(专利)“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由市科学技术局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审批。“黑名单”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其列入结果和提出异议的途径等内容。拟列入知识产权(专利) “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认为其列入结果有误的,可以在收到列入结果告知后,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异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核实无误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经审核认定的“黑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同时通过郴州市科学技术局网页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专利) “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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