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 怀远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6 16:33:58

法院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健全我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推进“信用怀远”建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怀远县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拓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渠道,切实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有效共享,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等债权的风险防范与保护,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与怀远县人民法院与共同协商,现就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等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协助怀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开设查询账户,用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存货、仓单质押,保证金质押,动产租赁、信托等动产融资情况,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二、怀远县人民法院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专用邮箱发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用于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强化对被执行人的征信管理,同时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审核的重要参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相关被执行人在授信融资、信用卡办理和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如父母,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等加以限制直至不予准入。同时可以依据法院提供的相关被执行人名单提供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账户流水及关联交易信息,防止失信被执行人转移资金,便于法院及时执行。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信用惩戒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纠正申请:(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四)经怀远县人民法院或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认定的不应受到信用惩戒的其他行为等。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请求解除信用惩戒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决定)驳回。

六、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和结案证明,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限制和信用惩戒措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怀远县支行与怀远县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联络员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信息由确定专人负责交流对接,如有人员变动的,应在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失信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联络员及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以确保工作实效。

八、本备忘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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