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07 17:20:06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南安监综〔2017〕128号),对我市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办法》明确了10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4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纳入“黑名单”管理。确定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规范了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报送、信息移出的程序。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市、省安监局审核验收,报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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