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8 17:16:05

各县、市、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

为有效实施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精神,现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报: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精神,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惩戒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安全监管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的措施: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债券发行、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审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补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同时,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信息报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县、市、区安监局应将本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局网站即时公布。

(三)实施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信息逐级报送,经市局审核验收后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四)营造社会氛围。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联链接

mqu.cn site.n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