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城市建立完善守信...

发布时间: 2017-11-08 17:17:34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兴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发〔2017〕4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信用葫芦岛”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支持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交通、环保、邮政管理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信用、房地产、建筑业、医药商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葫芦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文明办、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卫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规划局)

(二)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要贯彻落实在实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制度文件。在日常对企监管和服务中关注企业信用状况。继续深化在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局、服务业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规划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搭建集政府政策宣传、银行产品发布、企业融资项目推介于一体的全市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政府服务职能,解决政府、银行、企业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资金供需双方合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探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为中标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服务。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兴城市支行、葫芦岛银监局兴城办事处,市国税局、地税局)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葫芦岛”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要向葫芦岛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推荐守信激励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荐诚信会员。(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招商局、葫芦岛银监局兴城办事处,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葫芦岛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并根据国家、辽宁省和葫芦岛市出台的联合惩戒有关文件规定施加惩戒措施。重点惩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定或决定后,不履行申报义务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经信局、服务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金融办、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兴城市支行、葫芦岛银监局兴城办事处)

(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备案,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各部门要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对候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取消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候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参选资格。(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葫芦岛银监局兴城办事处)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葫芦岛”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对其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国土局、城建局、交通局、经信局、服务业局、文广局、旅游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市法院,人民银行兴城市支行、葫芦岛银监局兴城办事处)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城建局、经信局、财政局、司法局等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发改局、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加快建设兴城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做好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准备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并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兴城支行等有关部门)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触发反馈工作机制。

在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撤销)激励和惩戒主体,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会同发起部门向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撤销)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信用办。(牵头单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兴城市支行;配合单位: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葫芦岛”网站公开。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葫芦岛”网站公示。(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根据相关要求,抓紧建设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两个清单”制度。

市信用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明确行为清单的事项及依据。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发起部门、实施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具体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等。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依据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率先在税收、安全生产、劳动监察、旅游、环保、工商管理和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领域对守信或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劳保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市法院)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十六)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加快信用信息制度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共享、公开和使用活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十七)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加快实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研究、出台地方性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制定并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

(十八)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含新媒体)、新闻网站、LED屏幕、楼宇电视等各类载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大张旗鼓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益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广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文广局,各有关部门)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定期向市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明确职责任务。

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到分管领导、信用联络员,采取有效推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督查检查,发挥市信用协会、信用评估机构等第三方监督评估作用。市信用办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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