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扶持贫困县培育龙头企业 共享利益链促农脱贫

发布时间: 2019-03-13 17:16:29

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披露,按照“在每个贫困县每个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目标,甘肃拟在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至2家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共享利益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脱贫,甘肃出台的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意见中提出,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


意见提出,紧扣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统一良种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订单销售,建设中药材、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果品蔬菜产业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甘肃将从企业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科研、市场营销、人才建设等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设备改造、产能扩建、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等。

2018年3月,甘肃张掖玉米制种企业的玉米种子。(资料图) 刘薛梅 摄

在不具备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条件的地方,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推广“国有化农发公司+合作社+农户”运行模式,支持贫困户根据个人意愿,以土地经营权、贴息贷款、互助资金、帮扶资金、自有资金等作为股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年底实行保底分红。

为发挥农业保险对产业脱贫的兜底作用,甘肃设立“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在税收优惠方面,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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