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8 17:30:32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科产发﹝2017﹞21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有效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陕西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以下简称“异议项目鉴定”)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转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而产生的活动。


   第四条 异议项目鉴定分为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事中异议项目鉴定和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办理程序相同。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研发费用税收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管理工作,为加强工作衔接,省科技厅、国税局和地税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异议项目鉴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争议事项。


   第六条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异议项目鉴定。企业所属年度异议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鉴定;税务部门或企业对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重新鉴定。


   第七条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原则上不需要鉴定。


   第八条 异议项目鉴定内容


   (一)异议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


   (二)异议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


   (三)异议项目研发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科研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发生的研发费用投入是否合理;


   (四)需要鉴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异议项目鉴定程序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受上述办理批次限制。


   (一)一般异议项目鉴定流程


   1.提出与告知。县(区)级税务部门提出事中异议项目鉴定或事后核查项目异议鉴定应书面告知企业,出具《(事中、事后核查)项目异议受理通知书》(附件1),并告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鉴定资料。县(区)级税务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9月30日前将异议项目清单(附件2)及鉴定资料报送市级税务部门。


   2.转请鉴定。各市级税务部门应于每年4月10日、10月20日前汇集整理各县(区)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异议项目清单,所有异议项目研发费用未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异议项目,出具《商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函》(附件3)并附异议项目清单及鉴定资料交同级科技部门鉴定。所有异议项目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企业异议项目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出具《商请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的函》(附件3)转省科技厅鉴定。


   3.组织鉴定。市级科技部门或省科技厅在接到同级税务部门转请鉴定公函及异议项目清单、鉴定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同时将鉴定结果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二)重新鉴定流程


   税务部门对设区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提出鉴定结果异议的项目清单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由省级税务部门出具《商请省科技厅重新鉴定的函》(附件5),省科技厅在收到公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并函告省级税务部门。


   企业对市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告知省级税务部门,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为企业出具《      (省/市)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4)同时函告省级税务部门。


   第十条 鉴定形式


   异议项目鉴定原则上采取专家会议鉴定方式,由专家依据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级税务机关可派人参加。


   省科技厅对重新鉴定项目原则上要求企业现场答辩,省级税务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


   异议项目鉴定会议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涉及研发费用鉴定内容的,必须有财务专家参加。


   鉴定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鉴定材料


   (一)《(事中、事后核查)项目异议鉴定通知书》(附件1);


   (二)企业近3年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简要情况,应包括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整体研发实力以及相关研发成效证明文件;


   (三)《陕西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信息表》(见附件6);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立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


   (五)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计划书。计划书应包含项目研究的技术原理、路线、创新内容、研发资源安排、研发费用预算、实施进度以及项目效益预测分析等;


   (六)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七)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发项目的合同;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至(八)项内容按照单个异议项目分别整理。


   第十三条 各市级科技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异议项目鉴定情况上报省科技厅。市级税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异议项目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税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开展异议项目鉴定,鉴定费用由科技部门通过专项经费列支,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释。国家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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