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3-13 16:49:27

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和北京市对昌平区入选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的奖励资金、昌平区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引领引导、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由昌平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昌平区完成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为保障完成示范任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双创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按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要求,研究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效果应用指标内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定期向相关国家部委和市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上报资金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并向区政府报请总体及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公示、确定,下达支持项目使用资金计划,并对支持项目的质量与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按季度向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专项资金、示范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进展情况;配合区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昌平双创服务平台(空间载体)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缓解融资难等工作,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创建和运营,支持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支持综合性创业创新社区建设,支持连锁化创业空间和创业基地发展,专项用于空间改造费用、开展公共服务活动支出及房租、宽带等企业运行费用补贴。


(二)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机制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做好服务。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优惠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连锁化经营。


(三)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投融资机制,设立昌平区小微企业双创母基金体系,引导天使、VC、PE等各种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昌平区小微企业,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促进银行、创投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鼓励银行、担保和投资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担保和直接融资服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国家、北京市、昌平区明确予以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助(奖励)的原则,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和支持;同一事项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金额、申报程序等。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按各相关部门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要求申报。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补助政策的单位或企业,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区双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集体审核,并由区双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在批准的范围及标准内支出,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票据凭证、文件资料齐全。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会同区财政局认真做好本领域需要支持项目的征集和评审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客观的评审程序,通过第三方评审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形成支持方案报区双创领导小组审定;要对支持项目加强审核和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区审计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区双创领导小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予追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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