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欠债300余万 规避执行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 2018-10-08 17:04:40

45岁、北京人、翻译、文质彬彬,这些特征好像和“老赖”无缘,然而就是这位被执行人5年间拒绝履行4份法院生效文书、私卖法院查封房产,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保险产品、利用他人名义购买汽车,多次更换居住地点,拒不偿还300余万债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今年7月18日,法官在朝阳区一合租房堵到了这位规避执行的失信人王智勇。

损害公司利益 “赚”得人生第一桶债

2011年底,北京智联文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一下简称智联文通公司)全面查账时发现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智勇以备用金、工资、差旅费等方式将公司收入全部取走,事实上王智勇从未出差,也没有向公司股东提供过公司账目和分红,其私自将公司收入全部侵占。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王智勇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作为公司的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领取现金支票用于公司经营,符合公司财务制度,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智勇于2011年将智联文通公司基本账户中的资金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提取615500元,并转入个人账户,已违反了公司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王智勇从公司基本账户上提取或转账的翻译费、服务费、房租费和工资不完全用于公司经营及支出。

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王智勇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由于部分款项涵盖王智勇个人收入,另有部分款项是王智勇代公司支付,2013年8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王智勇赔偿智联文通公司损失120755元。

违规出售两限房 反悔后不还房款

2013年年初,王智勇将位于朝阳区塔营的两限房以128万的价格通过中介出售给贾某,后王智勇反悔不想卖房了,双方协议解除了权利义务关系但就返还已付款项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智勇给付贾某购房款及赔偿金共计62.5万元。

后王智勇未如期履行协议内容,贾某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根据相关政策,未满五年的政策房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执行法官考虑回购款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某的债权,决定依法查封该房产,待房屋满五年后将其评估拍卖,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

2017年,王智勇把法院已经查封的塔营房屋与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雷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发现房产被查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雷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王智勇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利息,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智勇在调解协议签订的第二天返还雷某购房款2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万元。

“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署的,如果根本不具有实现的可能,那么签订时的主观意愿就存在欺骗的成分。签协议的时间恰好在法院即将拍卖房屋前不久,凭空让房屋增加了一位债权人,原本计划拍得金额足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的行为扩大了其他债权人的损失。”执行法官于洋向记者解释了王智勇行为产生的后果。

执行抓捕斗智斗勇 失信人终落网服刑

记者了解到,法官接到案件后,利用执行事务集约办理系统向王智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王智勇表示可以履行其中的第一笔债务,而对于另外三起调解案件,王智勇则表示不能履行,并自认为这样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智勇的失信行为,法院依职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及高消费。

随后,法官在搜查王智勇住所过程中发现伪造的房产证一本、其本人和他人名义的借记卡、信用卡、存折、加油卡60余张,搜到汽车钥匙两套、数份理财协议、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朝阳法院决定对王智勇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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