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 2018-08-27 16:41:58

监管部门针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强,但面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诚信体系建设有待稳中求进。这需从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惩罚力度等方面多管齐下,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守信者更加从容。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在内容、形式、手段、机制等方面锐意进取,不仅制定了诚信建设规划,建成行业统一的诚信档案数据库,提供网络公开查询服务,还建立了部际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部署诚信建设工作。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下,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诚信监管方式、机制和手段,为强化监管提供抓手。这些新的制度、机制的要求和需求在目前的监管依据中缺乏明确规定,亟待监管部门继续探索,通过修改相关法规依据来实现政策要求的制度化和工作实施的常态化。

首先,应加大诚信主体覆盖范围。目前市场层次日益丰富,融资功能日益完备,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区域股权市场也纳入规范发展轨道,资产支持证券、债券、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这些领域均应纳入市场诚信建设框架。

其次,应进一步探索守信激励手段和失信惩戒手段。资本市场相关诚信制度还不完善,应继续探索守信激励手段和失信惩戒手段,进一步有效发挥诚信监管作用。一方面,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通过诚信约束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成本,让违法失信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例如,应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诚信约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可考虑建立给予守信者“绿色通道”的制度。

同时,可以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通过建立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结合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发挥诚信约束和激励作用。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更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命脉。不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各市场参与主体均应以诚信为本,共同提升资本市场总体诚信水平,共同维护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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