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知名商标 一超市被判赔12万

发布时间: 2019-05-08 17:53:05

知名超市商标是否可随意被用来经营使用?近日,湖南岳阳中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判决侵权人华容县原大润发惠民超市经营者金某赔偿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2013年1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康成公司经转让取得“大润发”商标。2017年10月,金某未经“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公司许可,在华容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经营超市业务。超市经营期间,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康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岳阳中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多名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润发商标已是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与康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金某在其经营的超市中多处标识的“大润发”文字与康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易使公众误认其超市与康成公司的“大润发”有关联,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公众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某主观上具有攀附“大润发”商标知名度的意图,其行为构成对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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